辽评协〔2025〕2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5年度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94号)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5号)规定,结合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实际,现就报送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5年度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财务报表填报
(一)填报方式
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的填报工作,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财务报表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模块)完成。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专栏,登录后选择“财务报表”。财务模块使用说明在登录界面和中评协网站“信息化建设”专栏发布。
(二)填报时间
省评协财务模块网上开通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请各评估机构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相应数据的填报工作。
(三)填报要求及有关说明
1.整套财务报表(包括: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费情况汇总表)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通过财务模块“盖章附件”提交扫描件。编表说明应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纳税申报表或审计报告扫描件。
2.财务报表和会员数据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会员数据来源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
3.同时从事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可以申请在会费计算基数中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相应收入数据应填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明细项。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综合评价、分级管理等事项的依据。
4.单位会员应按照非合并报表方式填报财务报表,即:财务报表不包含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填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时,所填评估业务收入明细项应具备相应专业领域资质证明,证明材料由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自动关联。
5.单位会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开设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会员可以以合并报表方式将其纳入,填报财务报表:
(1)上述主体是所在地独立纳税主体;
(2)单位会员是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或者该主体全体股东(合伙人)同意接受单位会员控制;
(3)单位会员自愿将上述主体纳入中评协自律管理范围。
6.各评估机构应如实填报,省评协对单位会员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采取比对纳税申报记录或审计报告等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抽查。对发现问题的,可以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会费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自律惩戒。
二、2025年度会费交纳
2025年度会费交纳工作以财务模块为依托,按照会费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会费计交起始时间问题的意见》(中评协办〔2022〕36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缴会费金额通过财务模块“会费交费”栏目查询。请评估机构于2025年4月30日之前将应交会费汇至省评协账户:
收款单位: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开户银行:建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账号:21001460008050001919
(汇款时备注接收电子发票的手机号码)
三、发票领取方式
省评协根据评估机构汇款信息及备注的手机号码开具会费电子票据。请各评估机构使用汇款时备注的手机微信扫码关注下方电子票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即可接收会费电子票据。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软件公司(技术支持)
石如梁 13051653113
秦玉恒 18515423171
省评协:
王达雅 (024)23496717
王 倩 (024)22833632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