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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黑名单”促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

发布时间:2024-12-17

来源:中国会计报12月13日1、2版  作者: 高歌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是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行业诚信监管机制“长牙带刺”的关键。

财政部近日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情形、相应惩戒措施以及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构建全面覆盖、动态更新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也是正本清源、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


审慎适度 从严界定名单范围


从核心内容来看,《办法》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8种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这些行为不仅会向社会公示,还会被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社会公信力与市场认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仁平表示,《办法》明确的8种情形,均是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执业、作用发挥以及行业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形。对其进行公示,既能保障社会审计与鉴证服务需求方的权益,避免选择这些机构与注册会计师,又有利于被审计与鉴证信息使 用者恰当使用审计与鉴证意见。

同时,这些情形均为应当受到顶格处罚的严重违法违规与不当执业行为,以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的方式公之于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就是警示与威慑,提醒注册会计师保持敬畏之心、保证执业质量。

“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公开曝光,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能够促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注重自身形象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中税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宁表示,这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让诚实守信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脱颖而出。同时,此举有助于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联互通,便于监管部门协同工作、快速响应,提高监管效能。

除了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外,《办法》 还秉持审慎适度、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比如,《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期限为二年。与之相对比,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情形,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这两种情形,列入期限为五年。

“《办法》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严格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并与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衔接,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行为准则。”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李晓慧表示,通过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有利于营造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提升行业的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宽严相济” 鼓励信用重建


《办法》的另一亮点在于强调“宽严相济”,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强化权利保护和信用修复。

《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对此,李晓慧表示,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可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潜在的失信行为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不仅是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更是对行业从业者的教育和引导。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可以强化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意识。

“比如,‘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这一规定就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潘宁补充道,告知承诺制是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严重失信者取消这一便利,意味着他们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

在信用修复机制方面,《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严格规定了移出的程序。

“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一刀切式’的惩罚方式,降低因一时失误而长期背负‘黑名单’的可能性,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积极作用。”潘宁表示。

李晓慧也表示,这种机制有助于鼓励失信主体改正错误、重建信用,体现了对失信者改过自新的包容态度。强化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能够更有效遏制财务造假行为,让市场环境更加清朗明亮。

“这既是监管威慑,更是一种‘治病救人’。”王仁平进一步表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有利于相关主体切实整改,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争取机会重新获取认同,本质上是“有惩有助”。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表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公示并不单纯是为了惩戒,更是为了促进整改、促进注册会计师为社会经济提供高质量服务。


持续优化 维护职业声誉


“《办法》的初始实施可能会让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受到一定声誉影响,但通过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可以从源头有效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李晓慧认为,有关部门应持续动态跟踪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办法》 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升效果。

同时,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会计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实现会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共治共享,让失信主体名单及时更新,及时消除陈旧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决策困惑。

“要尽快建立配套措施,严格遏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寻租行为,避免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雪上加霜’。同时,要注意个人信息保密性,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李晓慧说。

除了财政部门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体系,注册会计师个人也需以实际行动维护自身的职业声誉和信用记录。

潘宁认为,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与法规要求,牢固树立诚信理念,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责任心,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执业行为。积极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关注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掌握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重视个人品牌建设,努力打造个人特色鲜明的专业形象。

“《办法》发布后,财政部已经进行了宣传引导和专业解读。相信通过培训指导,审慎准确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用好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信用重塑,以及持续动态跟踪,能够实现《办法》的预期效果。”王仁平相信,注册会计师端正执业态度、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提升执业能力,在实际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必然能够维护自身的职业声誉与信用记录,抓住《办法》有效执行后带来的发展机遇。


(责任编辑: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