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相关规定,现转发中评协会员除名决定书。
如不服此决定书,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评协提出书面申诉。如未提出申诉,此决定书将自动生效。
附件:中评协除名决定书(辽宁)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中评协除名决定书(辽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