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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将迎新规

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中国会计报


12月2日,财政部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总则、评估事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和委托、评估公示、核准和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对金融机构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相较于此前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强化了管理职责、细化了评估情形、规范了评估程序,适应了新形势下我国进一步加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的要求,有助于提升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以维护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和完整。

从管理职责的具体分工来说,《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办理有关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统计、监测、汇总和分析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情况,以及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情况。

同时,《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负责制定机构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等工作程序。

《办法》进一步压实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要求其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的“看门人”。其中,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开展金融机构资产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如发现损害国有金融资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同时,《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具体13种情形,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合并、分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清算的;非上市金融机构国有出资人权益比例变动的;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金融机构产权的;除有市场公允价值的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外,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债权转股权的;通过债权转股权实施债务重组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和委托,《办法》强调,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选聘和决策程序。

《办法》不仅规定了拟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还明确了关联方的回避制度,以保证选聘程序的公平公正。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选聘要求,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需要满足近3年未因违法执业受到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没有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行业自律惩戒的要求。

为压实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责任,《办法》在相关处罚规定中明确,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机构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评估项目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向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3年内,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该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