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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转换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的列报货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转换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的列报货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进行修订,旨在提升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列报的财务报表信息的一致性和有用性,减少与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有关的会计实务多样性,提高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并为受到此事项影响的企业制定简单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会计处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

一、有关背景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的规定,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具有以下特征时,该国经济属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1)一般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汇率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2)一般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汇率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3)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4)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5)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功能货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是企业日常记账时采用的货币。列报货币是指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采用的货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就企业(或其境外业务)的功能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但其列报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情形下,《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相关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该问题在许多国家或地区普遍存在,可能对相关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现行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企业的会计处理多样化且可能无法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向IASB提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考虑到在恶性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货币购买力极速下降,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现行规定按照历史汇率折算收益和费用(包括比较信息),无法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因此IASB建议企业在将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的功能货币转换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的列报货币时,应当采用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折算收益和费用(包括比较信息),并披露相关信息。

(一)拟议修订的转换方法

当企业的列报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但其功能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时,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所有金额(即资产、负债、权益项目、收益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以及比较信息)应当以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当企业的列报货币不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且其功能货币仍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时,企业不再适用以上规定而需将资产负债表(包括比较信息)中的资产、负债以相应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利润表中的收益和费用项目以交易发生日的汇率进行折算。

(二)拟议修订的披露要求

企业适用拟议修订的转换方法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1)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所有金额(即资产、负债、权益项目、收益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以及比较信息)已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2)其境外业务的财务信息摘要,以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境外业务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企业不再适用拟议修订的转换方法时,应当披露其列报货币已不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

(三)拟议修订的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要求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的拟议修订要求,与(二)中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拟议修订的披露要求相一致。

(四)拟议修订的衔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的规定,追溯适用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但是,企业无需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受影响的财务报表单列项目以及基本的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