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据此进行级别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组织开展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省评协参照中评协的相关规定,制定综合评价规则。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5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包括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平均值。
(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后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平均值。
(四)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平均值。
(五)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平均值。
(六)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平均值。
(七)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省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省评协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平均值。
第八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系数之积相加的总和。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省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3+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5+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6+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7(其中,W1,W2……W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 省评协根据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将参评评估机构分为AAA、AA、A、B四级。AAA级机构一般不超过我省机构的10%、AA级机构不超过15%、A级机构不超过25%,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划不予评价。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省评协。
(二)每年5月31日之前,省评协将综合评价有关指标在省评协网站上予以公式,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省评协反映情况。
(三)公式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省评协将在省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 省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虚假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省评协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3月31日印发的《辽宁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辽评协〔2011〕1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表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系数范围 |
1 | 年业务收入指标 | 25-40 |
2 |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 10-25 |
3 |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 5-15 |
4 |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 2-5 |
5 | 人才培养指标 | 2-5 |
6 | 执业质量指标 | 25-40 |
7 | 行业贡献指标 | 5-15 |
附表2
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类 别 | 项目 | 受处罚或惩戒的年度及对应减分值 | ||||
前4年 | 前3年 | 前2年 | 前1年 | 评价年度 | ||
行政处罚 | 警告 | 3 | 6 | 10 | 13 | 16 |
罚款 | 4 | 8 | 12 | 16 | 20 | |
没收非法所得 | 6 | 12 | 18 | 24 | 30 | |
暂停执业 | 8 | 16 | 24 | 32 | 40 | |
自律惩戒 | 警告 | 2 | 3 | 5 | 6 | 8 |
限期整改 | 2 | 5 | 7 | 10 | 12 |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4 | 8 | 12 | 16 | 20 | |
公开谴责 | 6 | 12 | 18 | 24 | 30 | |
吊销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 8 | 16 | 24 | 32 | 40 |
注:资产评估师在以前年度所受处罚应扣减的分值计入其基准日所在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