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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18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9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业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7]21号)的精神,决定对大连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设立条件、行业诚信与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建设、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对在2006年执业质量检查中,受到行业惩戒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和因特殊原因未接受检查的事务所进行复查。2007年共检查139家事务所及1089名注册会计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检查目标和原则
 
         检查目标:通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促进两大准则体系和省政府关于会计诚信建设意见的实施,规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一步促进其提高执业质量,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检查原则:坚持以《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通过检查,帮助、教育和督促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行业自律惩戒办法规定予以训戒、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实行终身禁入制度。

二、检查对象与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办公地和注册地设在大连市的103家事务所及其 1040名注册会计师;在2006年执业质量检查中,受到行业惩戒的33家事务所及15名注册会计师(2006年全省40家事务所被惩戒后,撤销7家)和因特殊原因未能接受检查的3家事务所及34名注册会计师。不包括2007年中注协抽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辽宁天健及其大连北方分所、大连华连事务所和2007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事务所。检查名单详见附件。

         检查范围: 2007年上半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及截至2007年6月30日事务所的设立条件,2006年以来职业道德及行业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履约、财务会计核算情况。

         2007年对复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只针对被惩戒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

         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情况,包括:

         (1)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及时修订审计规程,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程序。

         (2)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修订并贯

                     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实施必要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二)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内容

         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是否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管理。

(三)行业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及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履约情况检查内容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省政府提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十不准”等诚信建设实施意见,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否履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

(四)财务会计检查内容

         事务所在2006年以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规定。

(五)检查内容截止日

         检查内容截止到6月30日。

四、检查时间

         2007年7月10日——8月31日。具体检查各事务所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的方法

本次检查实行全面实地检查。

(一)业务质量检查的档案采取实地抽查的方法,在保证每名注册会计师均有一份业务档案被抽检的基础上,按照事务所2007年上半年各类鉴证业务之间的比例关系,同比例抽查业务档案。抽查的业务档案应能体现事务所真实的执业水平。

(二)对事务所每名股东或合伙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及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三)行业诚信建设及公约履约情况检查结合财务检查、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业务质量检查同步进行。

六、检查组织

         检查组由省注协及大连分会和从事务所抽调的专家组成。共分4个检查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负责大连市103家事务所及1040名注册会计师的实地检查;第四组负责对2006年受到到行业惩戒的33家事务所及15名注册会计师、因特殊原因未接受检查的3家事务所及34名注册会计师的复查工作。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协会秘书长姜永奇、副秘书长于延琦同志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根据需要随时进驻检查现场,指导、协调检查工作。

七、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省注协按行业自律惩戒办法规定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并按自律公约的约定进行处理。

八、检查要求

         1.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期间,事务所所长、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在事务所。检查组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参加和到场。

         2.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得向检查人员支付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品、纪念品、生活日用品等财物和消费;不得宴请检查人员;不得安排检查人员旅游活动及娱乐活动;不得要求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限制、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人员的各项检查活动;不得威胁、恐吓、诽谤检查人员。

         3.检查组要认真负责,本着保密、回避、廉洁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编制检查底稿,获取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报告。

         4.检查组在检查中,要积极与当地约委会沟通情况,必要时,可请约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公约履约情况检查,以促进公约贯彻实施。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副会长

抄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检查局


2007年被检查事务所名单

1、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2、    大连中天华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3、    大连君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    大连弘博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5、    大连三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    大连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7、    大连英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8、    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所

9、    大连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   大连天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大连衡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2、   大连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   大连连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   大连冠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   大连盛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   大连众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   大连兆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   大连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   大连嘉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   大连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   大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   大连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   大连源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   大连正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   大连兴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6、   大连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   大连天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28、   大连明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9、   大连硕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   大连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1、   大连诚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2、   辽宁德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   大连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   大连连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   大连金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   大连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   大连新时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8、   大连亿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9、   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0、   大连天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1、   大连润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大连隆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3、   大连博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4、   大连昶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5、   大连恒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6、   大连永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7、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连分所

48、   辽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9、   大连正合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   大连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   大连平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52、   大连正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   大连百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4、   辽宁大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5、   大连华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6、   大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7、   大连辽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59、   大连博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0、   大连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   大连正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2、   大连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3、   大连汇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4、   大连鸿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5、   大连连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6、   大连源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7、   大连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8、   大连集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9、   辽宁鼎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0、   大连万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1、   大连联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2、   辽宁金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3、   大连正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4、   大连金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5、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76、   大连中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7、   大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8、   大连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9、   大连伟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0、   大连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1、   辽宁恒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82、   大连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3、   辽宁正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4、   大连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85、   辽宁明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6、   大连正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7、   大连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8、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分公司

89、   辽宁零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0、   永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91、   辽宁宝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2、   大连海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3、   大连辽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4、   大连永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5、   大连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6、   大连滨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7、  大连兴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8、  大连中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9、   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0、  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1、  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

102、  大连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3、  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附件2

 

2007年复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

 

1、  沈阳天滋元会计师事务所

张国芬,王玫、戴玲俐、那丽君

2、  辽宁信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陈大、宋传宝

3、  沈阳龙泉会计师事务所

杨虹、耿桂英、夏凌霄、陈秀荣、刘兴凯、蔺新秋

4、  沈阳天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颜廷秀、徐亮、贾福田、

5、  辽宁宏兴会计师事务所  

6、  辽宁奉达会计师事务所  

7、  辽宁慧金会计师事务所  

8、  辽宁华银会计师事务所  

9、  辽宁东泉会计师事务所  

10、 辽宁慧泽会计师事务所  

11、 辽宁良华会计师事务所  

12、 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  

13、 辽宁融德会计师事务所  

14、 辽宁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15、 辽宁银泰会计师事务所  

16、 辽宁政信会计师事务所  

17、 辽宁华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18、 辽宁宝华正道会计师事务所  

19、 辽宁豪达会计师事务所  

20、 辽宁信业会计师事务所  

21、 辽宁友信会计师事务所  

22、 沈阳中元会计师事务所  

23、 辽宁亚华会计师事务所  

24、 辽宁清诚会计师事务所

25、 辽宁卓远会计师事务所

26、 沈阳正德会计师事务所

27、 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28、 沈阳荣正会计师事务所

29、 辽宁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30、 辽宁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31、 辽宁天正会计师事务所  

32、 丹东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  

33、 营口众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4、 开原兴达会计师事务所  

35、 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36、 台安仁合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3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检查人员(包括省注协和分会工作人员及从事务所聘请的专家)的廉洁自律行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树立社会信誉,提高检查质量,保证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下列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请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及检查人员遵守。

1.检查人员不得向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索取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品、纪念品、生活日用品等财物和消费,也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品、纪念品、生活日用品等财物和消费;

2.检查人员不得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安排的宴请;

3.检查人员不得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安排的旅游活动及娱乐活动;

4.检查人员不得出卖检查原则,不得向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泄露检查信息,不得应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请求修改检查结论;

5.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在非检查工作场所讨论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这一保密责任不因检查工作的终止而终止;检查人员也不得利用在检查过程中获知的检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6.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按要求回避;

7.检查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发生违反上述检查纪律的行为,省注协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业自律惩戒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