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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期限按《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按航空企业运输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74号)的规定,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目前这两项政府性基金均已到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停止征收。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申报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函〔2002〕8号)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为重新申报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鉴于价格调节基金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四、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

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1农电还贷资金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财政部财企〔2002〕651号缴入中央国库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2002〕55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4港口建设费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5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务院国办发〔1995〕5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6铁路建设基金国务院国发〔1992〕37号,财政部财工字〔1996〕371号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7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国务院国发〔1998〕1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26号缴入地方省级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8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2002〕23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0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国务院国函〔1996〕17号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1育林基金《森林法》,原农林部、财政部财事字〔1972〕25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林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重〔1988〕122号,原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91〕74号,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11-1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1-2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1-3维简费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1-4林业维简费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贵州省政府黔府办〔1989〕39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林业基金(山西)《森林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1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3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财政部财综〔2002〕7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4水利建设基金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117—145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5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15-1库区维护基金原电力工业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财政部(86)财工字第151号,计价格〔1999〕2224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5-2库区建设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财企〔2003〕57号,发改价格〔2003〕827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7年底15-3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计建设〔1996〕526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22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5-4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湖南、四川)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0〕13号、财综函〔2003〕1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5-5库区移民扶助金(辽宁、安徽、河南、湖北)国务院国办发〔1986〕56号,财政部财综〔2002〕74号,财综函〔2003〕2号、9号,财综〔2003〕19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5-6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务院令第299号,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缴入中央国库每台机组征收10年1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原农牧渔业部、原国家计委、原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缴入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17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8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9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87号、广发影字〔1996〕80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0城市教育附加费《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92)财预字第111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21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徽、福建、四川、江苏、广西、宁夏、贵州、青海、河北)《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2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苏)《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2〕31号、财综函〔2003〕12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3旅游发展基金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旅办发〔1991〕124号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缴入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25帮困基金(陕西)中共中央中办发〔1996〕29号,财政部财综〔2002〕27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6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27水资源补偿费(山西)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财政部财综〔2001〕62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8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价管〔1997〕440号,财政部财综〔2002〕33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9燃油附加费(海南)《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令缴入地方国库待燃油税开征后取消30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1客运站场建设费同上,山西省晋交技字〔1992〕197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2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同上,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86〕43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3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同上,辽宁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辽交财〔1992〕38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4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同上,吉林省政府吉政发〔1987〕49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5客票附加费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8〕128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6货物附加费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3〕20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7公路客运附加费同上,四川省川交财〔1995〕184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8公路货运附加费同上,四川省政府川办函〔1992〕71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9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5〕3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0-10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4〕25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1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缴入中央国库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