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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件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