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注师协﹝2024﹞1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位注册会计师: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9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年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辽宁省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册的注册会计师和辽宁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
2023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2023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70周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等将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年检时间
1.自查阶段:
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位注册会计师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将本所是否存在挂名执业及不专职执业的行为及数据以自查报告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至以下邮箱lnzxhy1011@163.com。
2.年检资料报审检查阶段:
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8月20日。
注册会计师年检系统访问地址或登录方式如下: 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 https://cmis.cicpa.org.cn/;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为 http://acc.mof.gov.cn/。
三、年检需上传的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参保证明;个税缴纳证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退休的注册会计师的退休证、退休金流水等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特殊情况说明、证明及承诺书等专职执业的支持性文件、资料、证据。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12号)
2.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注师协﹝2024﹞13号)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4月10日
抄送:财政部会计司、中注协,省财政厅会计处、财政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