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国务院于近期修订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每年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为保障代表机构年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注协等单位共同研究如何贯彻实施《条例》精神。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报要求,结合代表机构的财务核算特点,北京注协迅速组织专家制定了“代表机构审计报告格式(参考)”。该参考格式的制定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满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审核需要将起到重要作用。 按照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于3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代表机构年报工作。据统计,北京市大约有15000家代表机构,这一业务的开展必将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