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 监督 · 管理 · 协调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就会计师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公开征询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11

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近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就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会计师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规定(草案)再次公开征求各方意见。IESBA在草案中介绍了相关背景信息,以及拟对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作出的修订等内容。

一、相关背景信息

IESBA2010年开始着手修订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期帮助和指导职业会计师应对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利益。

20128月,IESBA发布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得到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监管机构的支持,但仍有一些利益相关者对征求意见稿的可操作性以及可能导致的意外后果等问题提出疑虑。针对这些疑虑,IESBA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讨论,于20155月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二、拟对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作出的修订

本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种全面和平衡的框架,它着眼于职业会计师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而需要达到的“效果”,强调职业会计师以及管理层和治理层各自应负的责任,更好地平衡了职业会计师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和对守则在全球范围内可操作性的考虑。具体来说,本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主要作出以下修订:

1. 拟在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增加第225节和第360节,分别规范执业会计师(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in Public Practice)和工商业界职业会计师(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in Business)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对,并对守则其他相关条款作出符合性修订。

2. 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进行限定。拟将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限定为被普遍认为能够直接影响客户财务报表重要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对客户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遭受重大处罚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

3. 拟对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体作出区分。拟将职业会计师分为审计师、执行非审计业务的执业会计师、高级工商业界职业会计师,以及其他工商业界职业会计师四类,分别作出不同规定。以审计师为例,在遇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疑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审计师应当遵循以下思路予以应对:

1)将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告知管理层或治理层,促使管理层或治理层能够加以改正或减轻对利益相关者的不利影响、阻止尚未发生的行为,并促使管理层或治理层在必要时向适当的机构报告。

2)履行审计师的职业责任,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责任。

3)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例如向适当的机构报告、解除客户关系或业务约定等。

4)就与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事项作出书面记录。

在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审计师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疑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思路予以应对:

1)证实或排除对疑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怀疑,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

2)如果该层级的管理层未在适当的期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当将问题上报至更高层级的管理层或治理层;

3如果更高层级的管理层或治理层仍未采取适当的措施,职业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适当的机构披露。

4)审计师在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所的审计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如果认为披露疑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有利于公众利益,并且审计客户未作出披露,则审计师应当向适当的机构披露,披露的范围限于直接或间接影响客户财务报告的疑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与审计师的专长相关的疑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4. 拟增加关于前后任审计师沟通的规定。拟对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10节作出修订,明确要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后任审计师与前任审计师沟通,后者应诚实、清晰地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

三、本次征询意见期限

IESBA本次征询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94日。评论邀请文本链接地址为:

http://www.ifac.org/publications-resources/responding-non-compliance-laws-regulations

四、总体时间表

本项目预计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之后将按照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新的写作体例进行改写。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对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恰当反映相关意见和诉求,中注协目前正在组织研究,欢迎各界人士就该方案研提意见(英文、中文均可)。有何意见,请于20158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注协。

联系人:中注协专业标准部 赵际��

电话:010-88250207

传真:010-88250066

电子邮件:zjz1106@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邮编1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