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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流转税:征VS不征!

发布时间:2011-10-11

资产重组不征流转税

       近日,为明确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

       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之前,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资产重组本质是产权交易

       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实质是进行一种类似股权交易的“净资产”交易,其本质是一种产权交易。

       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表现为“净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也应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样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有利于国家对产业布局进行调整和优化。

关键是“一并转让”

       无论是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还是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能否获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满足“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个条件,如果不将资产和劳动力等打包一并转让,就不符合免税条件,而应作为资产转让缴纳流转税。

无形资产怎么办?

       51号公告明确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税,但是对于企业同时将拥有的无形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从理论上说,无形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和实物资产一并转让在经济实质上并无区别,都属于类似股权交易的“净资产”交易,其本质也是一种产权交易,也应该归入不征税之列。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