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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聘会计所审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发布时间:2011-12-13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客户备付金包括:

(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

(二)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

(三)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

(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支付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开立相应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地责成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被审计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备付金银行账户数量等确定审计的重点和频率。

支付机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述专项审计,并于审计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应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