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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两部门加强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

发布时间:2011-12-31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提高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水平,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加强政府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和民政部决定加大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力度,近日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文件,对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审计类别主要分为年度审计、离任和换届审计和专项审计。

基金会审计经费将由基金会自行承担,对于基金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承担审计费用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资助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视困难程度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的资助。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文件规范了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选聘范围和方式,文件规定,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600万元以上。

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财政部和民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做好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会的业务培训,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上述规定适用于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基金会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如确有必要,基金会在参加2011年年度检查工作时可以继续聘请原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但在2012年年检工作启动时,必须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