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 监督 · 管理 · 协调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中介机构力挺SST华塑股改方案

发布时间:2012-02-17

虽然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股改对价上有分歧,但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却力挺SST华塑的股改方案。针对近日SST华塑公布的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4.15股转增股份的股改方案,审计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认为,SST华塑资本公积明细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1年11月30日的资本公积情况。

针对股改方案实施前后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吴环宇认为,如果方案获准实施,SST华塑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将不变、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公司的股本总数、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将发生变动,但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动。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表示,“我们审计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的2011年11月30日的资本公积明细表及其附注。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了与资本公积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针对股东间的意见分歧,北京市凯文(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黄兴旺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相关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法》未对董事会通过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期限进行规定,亦未对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期进行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虽因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一直未能就股改方案达成一致,导致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一直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董事会决议仍然有效,不需再对上述议案重新进行审议。”SST华塑财务负责人戴飞解释了部分财务数据变更原因。

2011年年初,公司资本(股本)溢价为4.41亿元,年末余额仍为4.41亿元,其中有9600万元系1993年实施配股形成的溢价,2001年度公司实施配股形成溢价3.45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公允价值变动年初余额为129万元,年报期内减少71.28万元,期末余额57.78万元系公司持有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扣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的余额;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资本公积变化,年初余额为1781万元,年末余额不变,主要是以前年度形成的由原企业会计制度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系非货币交易、债务豁免形成的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