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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信披要求设限会计估计变更日

发布时间:2012-03-22

 

记者获悉,深交所于近日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其中主要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明确增加“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或股东大会审议日”的表述。

上述《备忘录13号》于今年3月19日修订,较原来备忘录,其划分更为明确,共分为总则、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释义四大部分。将原备忘录中的“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财务指标”定为总则。

较明显的改变体现在备忘录对会计估计变更的表述。原备忘录指出,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 务。而在此基础上,此次修订新增加了“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 或股东大会审议日(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表述。意味着公司在会计变更日期的选择随意性大大降低。

按照备忘录,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 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等等7项内容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其中强调,上 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该备忘录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上述内容与修订前相比并无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