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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计条例等法规实施问题亟待改进

发布时间:2012-03-26

 

昨天下午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计划预算委员会联系部门2011年度法规实施情况审查报告,并对三方面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问题1“快转”条例:

部分条款与国家政策有冲突

去年1月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为促进我市“快转”到重要作用。但是,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首件重大产品、重大设备和重大装备认定办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我国加入WTO有关承诺,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停止执行关于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相关政策,财政部要求各地清理和停止执行涉及到政府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相关政策。审查报告认为,首台套产品的风险补偿必然涉及到政府采购和政府补贴,不宜继续执行。

问题2会计条例:

部分法规没得到贯彻落实

审查发现,我市部分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比如,《深圳市会计条例》规定,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但是,市政府2009年发出的《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市财政部门不再履行组织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设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审试职责。”

审查报告认为,在《深圳市会计条例》作出修订之前,市政府以通知形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建议废止有关通知,恢复执行法律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修改法规的议案,经审议通过后停止履行有关职责。

问题3注册会计师条例:

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根据审查报告,我市还须尽快启动有关法规修改工作,以适当实际需要。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部分条款在界定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情况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情况,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的情况,调查对象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而条例有关规定的操作性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在国家审计法修订后,部分内容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