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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造假上市 疑有会计师律师帮忙

发布时间:2012-07-26

 

新大地在过会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被终止上市审查。

随着新大地面纱逐渐被解开,IPO过程中的生态链也再次曝到台前。

在这条生态链中,有小券商接单的无奈、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面对利益时的诱惑。而在链条的最终端,本能为这条利益链上一把锁的发审委,却也存在着疏漏。

于是,在层层链条的过滤下,IPO企业也在所难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新大地造假上市 疑有会计师律师帮忙

廖建华和胡冰在南京证券的第一单IPO业务就栽了。

5月18日创业板过会,6月28日被曝出涉嫌造假上市,7月12日证监会终止上市审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历了从天上到地下的境遇转换,并拥有了一个并不光荣的头衔:“创业板第一家被终止上市的企业。”

随着新大地的面纱逐渐被揭开,其IPO保荐人南京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廖建华、胡冰逐渐被推向前台。

终止上市最直接的后果是:新大地至少1.05亿元的融资计划失败,南京证券高达数千万元的承销费泡汤。

但这件事情引发的显然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如果证监会经调查证实“新大地虚增利润关联交易”等行为属实,参照胜景山河(002525)造假上市一案证监会撤销林辉和周凌云二人保代资格的处理结果,新大地或许是胡冰获得保代资格后的第一单也是最后一单业务。

“如果造假上市被查实,受处罚的不会仅仅是南京证券及廖建华、胡冰。新大地以及此次IPO过程中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王海滨、刘春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也要担责。”一家国有券商投行部工作人员刘维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三家中介难辞其咎

“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如果尽职、勤勉,新大地这样的情况不应该发生。”刘维说,例如“茶粕用量数据打架、有机肥涉嫌虚增巨额利润”的问题,从新大地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数据来看,新大地生产的有机肥中仅茶粕一项原料的需求比例就高达45%,而根据2010年、2011年有机肥的销售数据,即分别实现销售2440.90吨、9312.49吨的销量,按照45%的比例,可以倒推出这两年所需的茶粕原料分别为1098.41吨、4190.62吨,但招股书披露的2010年、2011年有机肥耗用的茶粕分别只有64.82吨、118.14吨。“这样的情况有基本数学常识的人应该都会看得出来。”他说。

刘维告诉记者,在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联合做尽职调查时,会有几个月的时间在拟上市公司所在地,三方不仅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目向公司索要相关材料,同时还要跟公司的供货商、经销商等约谈,核实各种销售合同、进货合同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新大地一案中,从合同上看,原材料购买合同、有机肥的销售合同表面上看可能是合法的,但是销售合同上的金额可能并不真实、合理,审计师有义务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核实。如果不是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有误,那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少计成本或虚增利润的做法。”刘维说。

在刘维看来,拟上市公司出了问题,保荐人、审计师和律师都有责任,不过根据3家中介的分工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会不一样。保荐人在IPO中起主导作用,从尽职调查、公司的改制、上市辅导到最后的上市、上市督导,保荐人都要参与,保荐人有责任保证拟上市公司递交的材料都是真实、准确、合法、合理的;而会计师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律师则主要负责对公司设立情况、历史沿革、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法律把关。

“如果是财务问题,那保荐人和审计师的责任比较大,如果是关联交易问题,律师就难辞其咎了。”刘维说,在新大地一案中,新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重要经销商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的出资人曾经是公司大股东黄运江的侄女、现为新大地员工的事实,并且媒体调查发现该专卖店的销售业绩每年都在下降,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业绩上升情况不符,这和律师未能尽责有关。

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宗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查询供货商和经销商的工商资料,查明这两者的真实身份,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要做的事情。

“所以在新大地事件中,3家中介都难辞其咎。”刘维分析道。

中小券商的造假基因

由于在IPO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一旦拟上市公司出了问题,券商是首先需要承担责任的中介机构。在胜景山河造假上市一案的处理中,对券商的处罚也是最重的,平安证券的林辉和周凌云被取消保代资格,签字会计师姚运海、吴淳则被给予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签字律师刘长河、张劲宇接受的处罚则是“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

刘维告诉记者,从业这么多年,他觉得券商是有造假基因的,尤其是中小券商。

“南京证券在业内排名应该在30名左右,但事实上IPO业务基本上被位列前20的券商瓜分了。”刘维说。

8年,79个人,11单IPO业务,2单撤回申请,2单上会后证监会不予核准,1单被终止上市,这些是南京证券自2004年注册为保荐机构后,投行部门的IPO业务成绩单。

对比之下,2011年平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600837)、招商证券(600999)一年的IPO业务量就分别为:34、29、14、13。

南京证券IPO业务的窘境可见一斑。

“这样的市场格局之下,大券商和中小券商的境遇完全不同:大券商挑项目,中小券商求项目。”刘维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什么项目都接,一般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要先找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作出初步的财务报表和市场前景分析,他们看了材料之后再决定是否接这单业务。

“中小券商就不一样了,他们本来拉单子就难。有一些大券商不愿意接的、资质不好的企业IPO项目,中小券商为了收入考虑可能会接。”刘维说。

IPO过程中,中介的收费情况更加刺激了券商的造假冲动。

宗伟告诉记者,一单IPO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所的收入也就固定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而且是上市前按阶段支付的。券商就不一样了,一单业务下来,券商收入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而且券商的承销费是从募集资金中按比例提取的,如果上市不成功,将严重影响承销费收入。

“对于券商来说,都要花力气去美化客户的财务数据等相关资料,以保证其顺利上市,但这种调整是有限度的。对于中小券商来说,有些项目的公司资质本来就差,为了确保上市保证收入,就会去造假。”刘维分析道。

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刘维认为券商内部的激励制度也会影响到操作IPO业务的投行部员工的行为。

刘维所在的券商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项目提成+年底奖金”,这样一年下来收入也算不错,但有的券商的工资构成只有"基本工资+项目提成",这也就意味着项目做成与否很大程度上都影响了个人收入,那么不仅券商有造假冲动,投行工作人员也有造假冲动。当然也有保代直接持有客户的股票的情况,作为利益相关体,他更加愿意为客户造假。

而南京证券在新大地造假上市一事中到底处于何种角色。记者联系南京证券后,其办公室人员称需先向领导汇报,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南京证券仍未答复。

利益诱惑下的律师、会计师

如果说券商作为IPO食物链中最受益的中介,有一定的造假冲动,那么会计师和律师呢?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可以做证券业务的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较多,券商的推荐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业务很重要。

宗伟告诉记者,德恒的IPO业务起步早发展得也比较快,利润占全所利润的70%至80%,而他手上的IPO业务有一半都是合作过的券商推荐的。

会计师事务所也一样,比如记者查询2009年以来平安证券保荐的项目,就发现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是其主要合作对象之一。

宗伟告诉记者,对于德恒来说,由于IPO业务已经作出了品牌,公司已经制定了关于IPO业务的内控措施,比如签字律师发布法律意见书之前,要先由其他团队的人帮忙看一遍,避免“当局者迷”,再由曾经在发审委做过委员的律师审核,最后要由律所主任进行终审。

“其实我们在接业务时就会有所筛选,如果发行人在刚开始接触时就遮遮掩掩的,我们不会接这笔单子;如果已经接了单子,发行人对于我们所要的材料不予提供,甚至要求我们造假以满足他们要求,我们会随时退出。”宗伟说。

但和中小券商一样,对于那些证券业务刚刚起步的中小律所或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能有时为了拉单子,就不那么顾忌项目主体的资质,而所谓的职业操守也会被抛到脑后。

不过宗伟认为,律师或会计师造假也不一定跟律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相关,因为在IPO业务过程中诱惑太多了。

“我们做业务的时候也有客户说:"提供一个你亲戚或者信得过的朋友的账号,给你一定股份,也不给你太多,方便你减持。"如果我答应了,可能我只用付出二三十万元的成本,到最后能获得四五百万元的收益。”宗伟说,IPO过程中发财太容易了,也是导致一些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守不住底线的情况,而这应该也是造假上市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

但在新大地事件中,其所雇佣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律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则是国内排名前8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中介构成,缘何会出现新大地造假上市的情况?

截至记者发稿前,新大地IPO中的3名签字律师和大华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造假有道”背后的问责机制

刘维告诉记者,现在IPO过程中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造假”方式。

“造假的主要目的无非就是减少发行人成本或增加发行人收入,让报表看起来更好看。”刘维说。

刘维告诉记者,减少成本方面常用的手段是研发费用资本化,即正常情况下当年的研发费用应作为当年成本扣除,但如果研发达到一定的水平,新的会计准则允许将研发费用处理为无形资本,分摊到各个年度,这样一来当年的成本就减少了,利润就上来了。

“增加利润的常用做法就是提前确认收入,就是说货给了经销商,但经销商并未把货物销售出去,还未将货款打给发行人,但为了增加收入,发行人提前确认这笔业务的收入。”刘维补充到,新大地事件中隐藏关联交易以增加利润的方式也比较常见。

然而这些投行人士谙熟的造假方式相对应的是,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都在禁止财务造假,就在今年5月底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但即便如此,为何有些中介花了几年时间做的招股说明书却经不起媒体几天的调查?

“利益太大,而造假成本太低。应加大对中介的处罚力度。”这是业内人士公认的观点。

胜景山河造假上市之后,证监会只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警示函,两名保代被逐出保代团队,律师和审计师分别在1年和3年后即可重操就业。这已经是史上最严厉的处罚。

进一步的问题是,既然IPO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造假规则”,发审委为何却在审查的时候查不出来,导致一些有明显造假行为的企业上市?

关于这个问题,一些人的观点是,上市的企业太多,发审委人员相对比较少,导致发审委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繁杂,发审委成员也不可能什么都懂。

但也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发审委委员的专业判断能力都是没问题的,因为发审委的成员都是来自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校等专业领的优秀人才。但为什么股市还是频频出问题?症结还是利益。

该律师认为,此前的证券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受贿案即是“利欲熏心”之下,发审委权力寻租的一个典型代表:王小石利用担任职务之便,在为福建凤竹公司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数万元。

记者了解到,一旦被评为发审委委员,律师、会计师等就不能在任职期间接项目。

“本人不接项目,可以找别人接;且发审委的任期是有限的,有些委员为了给自己卸任之后找退路,可能也会在审批时有所考虑。”上述律师表示。

结合在为问题企业放行之后,发审委从未曾被问责的情况,北京律师邓晓萌建议对发审委委员实行责任制,规定审核企业材料并参与投票的委员,在做决定时要说清楚支持或反对该公司过会的理由,此后如果委员支持的企业上市后出现问题,要追查其相应的责任。

“此外也要严格执行规避制度。但证券这个圈子其实很小,很难规避公关行为。可行的方法是,加大发审委资源库,让更多的人有机会进入资源库,然后每次从资源库随机选择委员审核企业资料,加大当次审核的不可预知性。”邓晓萌说。

(文中刘维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