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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注册会计师签字须责权利匹配

发布时间:2013-01-21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上的签字,本来不是什么问题,因为这在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相关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将注册会计师的签字责任和他们的权利、利益联系起来,则当下的风气很是值得探讨。

会计师签字背后的责任

笔者将2011年度排名在前10位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以及法人代表罗列了一下,并对他们最近3年签字的上市公司(含IPO)进行了网上搜索(不精确)。此后,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掌门人签署的上市公司相关报告非常之少。这11人中,最近3年签署过上市公司财报或者IPO项目的有3人,占27%,没有签署过上市公司财报的有8人,占73%。

也许我们应该回到一个最为初始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是做什么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以出具鉴证报告为主要职业的单位。其最大的责任或者说风险是什么?应该说是执业风险(产品风险)。

签字就得负法律责任。相关监管机构对事务所的处罚除了集体责任外,就是个人责任。

在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体制下,事务所是以全部出资为限负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同时事务所应负担行政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则要负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下,事务所作为一个集体,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应承担无限的民事责任,作为签字的合伙人除了无限的民事责任外,和作为签字的非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一样,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会计师事务所的掌门人或者说管理团队是事务所的最大利益既得者,他们虽然担负了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责任,但对于外部的执业责任则担负不多,他们往往是将签字的义务(责任)下沉,将若干人员任命为副主任会计师。这些所谓的副主任会计师名义上是事务所的高层,实质上是打工者,其承担的责任和收益不匹配。长此以往,这些人要么沉闷,要么就反抗(产生内部矛盾),要么走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特别是签字的合伙人或者副主任会计师以上的人员,他们不仅仅要担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还附有民事责任。如果他们非利益最大者,那么,注册会计师行业将会沦落为一种非靠业务能力(智力)而存在的行业。

客观地说,事务所做大了,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外部协调等事务必然增多,但事务所毕竟是靠出具鉴证报告为主要职业的单位,事务所的最高负责人或者管理团队如果不签署任何鉴证报告,则意味着其个人回避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须建立责权利结合制度

从签字角度,也许可以理解事务所出现职工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大面积流动的原因。

推而思之,截至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班已举办了多期,这些学员除了主任会计师班以外(其来源本来就是事务所高层),其他班(主要靠考试进入的)的人员目前仍留在事务所继续执业的有多少?他们目前都处在年富力强的阶段,在事务所的工龄也正是发挥主力作用的好时候,他们为什么不愿意留在事务所执业?也许通过签字就可窥见一斑。

笔者建议,注册会计师签字方面要建立责权利结合制度,善待执业。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事务所逐步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内部合伙机制已经初步建立,有部分事务所已经强化了对事务所高管的约束,诚信建设作为事务所的基本单元已经变得更为实际,这样,事务所也真正树立起了社会的信誉;而也只有强化了根基,事务所走向国际才能变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