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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中美跨境监管尚不具达成共识前提

发布时间:2013-04-08

 

由于尚没有美国公司在中国内地上市,中美证券监管缺乏对等地位,德勤全球常务董事Roger Dassen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使得中国目前不具备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跨境监管达成共识的前提。

SEC此前起诉被称为“四大会计事务所”的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和德勤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原因是这些机构无法向SEC提供其所要求的9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

Roger Dassen4月6日在博鳌论坛席间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坦诚,SEC过去对欧洲赴美的上市公司进行异地监管,欧美之间协商也曾历时多年才达成共识。其前提主要是考虑信息的对称性,即有总部在美国的公司在欧洲上市,而总部在欧洲的公司在美国上市,使双方的监管地位对等 。而目前这种条件在中国并不具备。

Roger Dassen强调,跨境监管需要双方有共同的期望,如果欧美双方监管层想从对方获得当地上市公司在本国的情况,那家公司必须得配合调查。“这意味着,如果美国证监会要调查一家到美国上市的欧洲公司,这家欧洲公司必须得向美国证监会提供会计底稿。”他说。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四大的中国区合伙人则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次SEC并没有针对中国的企业,但按照中国的《档案法》、《证券法》等多项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区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并不能向美国证监会提供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

“(即使)香港证监会要查其总部在中国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四大也不会向香港证监会提供审计底稿,”她强调。

这位中国大客户主管对财新表示,中国一旦放开向SEC提供在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底稿的限制,即意味着国内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将失去约束作用,也可能促使SEC要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其他非上市公司的客户的审计底稿,这将是中国最担心的问题。

Roger Dassen对财新记者表示,根据欧洲的经验显示,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向异地监管机构提供的审计底稿,的确包括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资料,但这部分公司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