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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证券法>根治财务造假

发布时间:2013-04-09

 

近日,*ST大地(绿大地)前任董事长何学葵及财务总监蒋凯西两人因财务造假受到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无独有偶,同样深陷造假事件的万福生科被质疑九成利润都是假的,受到深交所两次公开谴责,面临着退市风险。此外,勤上光电近日也被媒体曝光涉嫌造假。紫光古汉也因做假账虚增了5000多万利润,被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一时间,“造假”成了部分上市公司的代名词。

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上市公司却宁愿违反《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冒着被证监会调查的危险进行造假,究其原因,在于造假违规成本太低。

就拿绿大地来讲,其IPO募集3.46亿元,何学葵身家因而上亿。这样的公司和相关负责人造假,受到的处罚却只是“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这样的处罚与其“上亿身家”相比,未免太微不足道了。众多投资者对此处罚大失所望,认为证监会对绿大地和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太轻,罚不当罪。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法律所限,证监会无法对上市公司处以足够力度的处罚。这也导致财务造假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一颗毒瘤。曾有网友戏称,“中国股市已经成为世界第一,IPO造假第一,惩治造假倒数第一。”

鉴于屡屡出现财务造假的案例,业内呼吁修改《证券法》以及刑法、提高处罚上限、增加上市公司及高管违规成本的建议甚切。

笔者认为,根治财务造假必须修订《证券法》。《证券法》对罚款金额有上限规定,罚款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的惩戒作用明显有限。《证券法》虽对财务造假、信息披露欺诈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难言“严惩。”因此,修订《证券法》已经迫在眉睫,加大对造假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惩处,治乱市用重典。严刑峻法下,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一同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这“三驾马车”共同发力,以提升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对其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形成威慑。

与此同时,还应完善现有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赔偿财务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股民依法索赔,不但可以挽回损失,还可以让上市公司和责任人付出必要的代价。目前投资者向绿大地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没有任何障碍。

笔者相信,通过不间断的重拳出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之风一定会有所收敛,直至实现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