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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追踪:律师指相关责任人或临刑责

发布时间:2013-05-09

 

海联讯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新华财经5月8日电(李孟鹏)刚刚上市不满一年半的海联讯因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而卷入财务造假风波。尽管海联讯4月27日公布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及《关于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公告》,但是涉嫌财务造假的质疑并未终止。

    5月6日,海联讯举行2012年度业绩说明会,董事长章锋表示,公司正积极配合深圳证监局的有关调查。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海联讯在2011年净利润中虚增2278.88万元的会计差错的判定和责任人后续责任的认定尚需监管层的进一步调查。

 

    会计差错的判定

 

    4月27日,海联讯发布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随后诸多媒体在报道该事件时,指出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和“涉嫌欺诈”。海联讯在公告中称“以前年度财务数据出现了重大会计差错”,并公告称相关责任人已经得到内部处罚。

 

    记者调查发现,《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差错定义为:“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实务中这几种常见的情况有:由于会计确认不当形成的会计差错;由于会计计量环节形成的会计差错;由于会计记录造成的会计差错;其他原因造成的会计差错等。

 

    而会计造假的定义为“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而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是被《会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业内人士称,事实上,海联讯虚增2278.88万元净利润的行为明显属于后者。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该说明中表述为“海联讯调整2010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海联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那为何海联讯公告中显示为重大会计差错,而不是财务造假呢?一位资深财务人士表示,“会计差错的认定没什么问题,从会计原理和制度上只能说是差错,造假也是差错,但差错也分是否主观故意。”

海联讯关于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公告

 

    后续责任的判定

 

    伴随着海联讯重大会计差错公告发布的同时,还有一份《关于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公告》,该公告指出,海联讯财务总监兼董秘杨德广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被公司处罚而停职;对公司总经理,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生效。对于这份处罚公告,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的观点。

 

    某知名律师表示,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多。其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他表示,对于损害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中第六条中有这样一项,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八条中,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他表示,“如果出现上述行为,公司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应当是承担刑责”。

 

    在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之前,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的风波还远未结束。新华网财经频道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