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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应避免"九龙治水"

发布时间:2013-06-25

 

科技部决定自2013年6月起对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208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旨在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科技经费审计质量,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评价。据了解,检查工作计划在3年内分阶段完成。

有业内人士担心,科技部都能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监管检查了,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又多了一个“婆婆”?在笔者看来,科技部对承担科技经费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需要关注三个方面。

其一、科技部的检查资格。

事实上,这208家“十二五”期间承担科技经费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确定;而履行监管职责的是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笔者查阅《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一文发现,文件并没有写科技部能够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在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中也没有明确该中心能够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这么看,科技部此次检查涉嫌师出无名。

笔者认为,科技部的检查或将开启一个不好的范例。可以设想,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广泛开展,是不是说,凡是向事务所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都可以检查事务所?这样岂不就乱了?另外,这也与转变政府职能不符。谁来监管事务所?只有财政部、中注协!

其二、明确检查目的。

科技部称,将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违反职业规范和双方审计约定的问题。同时,还要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科技经费审计工作中的意见建议。

此次查问题与听建议,是有所侧重还是两者并重,这关系到此次专项检查的定调问题。

其三、避免多头监管,注意监管协调,发挥监管合力。

对于此次检查,笔者的建议是,要加强监管事项的沟通,避免多头监管,以免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负担。

一般而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权限属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监管权限,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地方协会;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限在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同时,国资委也对央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话语权。此外,审计、税务、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也可能涉及到对事务所的管理。所以,首先要明确并厘清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工作中的职能与分工。

笔者建议,科技部应与财政部、中注协沟通,考虑推行联合检查的方式。此外,科技部还可以考虑将专项检查委托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地方协会来实行。

笔者相信,做好科技部的科技经费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具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