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含青岛)、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5月20日
附件: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土地储备机构上报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编制本地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实施,负责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提出项目设立建议,具体实施项目并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按项目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反映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成本、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政府净收益等信息,按项目统一配号、统一监管。
土地储备项目库应当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同步编制或更新,与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
(一)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总体收支平衡方案和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等平衡及各年度情况,相应填制总体收支平衡表(见附1)和分年度收支平衡表(见附2),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一)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
(二)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三)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以及资金安排建议,通过审核论证的土地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区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全部土地储备项目,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已纳入预算项目和拟纳入预算的备选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入地方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负责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库中已纳入预算项目和拟纳入预算项目情况,结合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将分年度收支编入地方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全面反映规划期内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安排。中期财政规划约束和指引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并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滚动调整。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安排,综合考虑当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重点评估成本收入分析后项目效益情况,每年第四季度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库中选择年度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项目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反映年度收储成本、前期开发成本等支出,提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债券等需求,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形成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收支预算草案,随本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将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编入地方政府预算草案,将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以及对应安排的土地储备支出编入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
批复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时,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区分专项债券资金和其他预算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依法供应土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做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工程建设等标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项目收储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
因市场波动导致项目预期成本支出超出年度收支预算保障能力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报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剂预算;成本变动导致项目收支难以平衡的,应当相应调整项目收支平衡方案。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无法执行需要调整地块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并重新提出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后,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年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开展自评估。对资产价值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总体收支预算不平衡的,应当按程序调整该项目收支平衡方案,重新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
第五章 决算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对每个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年度收支决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见附3、4),应当作为附表纳入本条第一款所述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决算有关工作。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总体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对土地储备项目风险的动态监测机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持土地储备资产,并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四季度对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包括正在实施的土地和已入库储备的土地)、负债进行统计,编制年末土地储备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见附5)。
第二十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做好专用报表填列工作:
(一)在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的“资产”方填列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
(二)在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的“负债”方填列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21215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拨款凭证上列示科目名称。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及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