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注师协字[2004]49号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与管理,为事务所诚信建设奠定基础,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报备主体
辽宁省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总所与分所均为业务报备主体,如果总所与分所均在辽宁省范围内,总所与分所分别进行业务报备。
二、业务报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情况为业务报备内容。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离任审计、清算审计、(以上三种业务请用附表1)司法鉴定、基建预决算审核、所得税审核(以上三种业务请用附表2);验资包括设立验资、变更验资。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报备内容按规定格式(见附表)填列上报。
三、业务报备时间与方式
本次业务报备采用月报备制度。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验资业务,在审计报告签发后,将报备内容按照附件表格填列后,于次月5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上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邮箱,邮箱为Bb@lncpa.org.cn。
发送邮件时,文件名按“事务所简称+(总所或分所所在城市)+年+月”格式命名。如: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省内有分所,总所上报2005年1月的业务报备表时,文件命名为“辽宁天健沈阳200501”;如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无分所,上报2005年1月的业务报备表时,文件命名为“大连华连200501”。
四、业务报备责任
业务报备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以保质、按时完成报备工作。各事务所在执行上述报备业务时,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及时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业务报备资料。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及虚假报备、报备不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经办人予以处罚。
五、业务报备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报备2004年全年业务,以后按月报备前一月份业务。
附件: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情况报备表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印370份 2004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