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2007年4月26日,省财政厅对11家未达到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撤回设立许可的决定,并明确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执业证书,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这11家会计师事务所是:
辽宁佳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辽宁金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连正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沈阳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抚顺顺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鞍山分公司
大连港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连玉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沈阳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连星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