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的规定,我会严格履行受理、调查、注册委员会民主审议及公示等程序。本会拟对时化民1名注册会计师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证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4日。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对象监督,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024-23496712、23496701;传真024-23496707;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邮编:110002。
1.时化民,男,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302430002),1954年12月22日出生,1997年10月注册,执业18年,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鞍山千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拟担任岫岩满族自治县玉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