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的规定,我会严格履行受理、调查、注册委员会民主审议及公示等程序。本会拟对毛凤华1名注册会计师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证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自2016年7月5日至7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对象监督,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024-23496712、23496701;传真024-23496707;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邮编:110002。
毛凤华,女,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1202940004),1974年6月30日出生,2008年9月注册,执业7年,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在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业,拟担任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