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的规定,我会严格履行受理、调查、注册委员会民主审议及公示等程序。本会拟对杨媛1名注册会计师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证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自2017年4月20日至4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对象监督,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024-23496712、23496701;传真024-23496707;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邮编:110002。
1.杨媛,女,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1202950012),1984年3月25日出生,2010年10月注册,执业6年,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在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业,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在辽宁政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2015年8月至今在葫芦岛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拟担任杭州中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