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注师协[2017]4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注[2011]998号,以下简称“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做好2018年度审计、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的领用、管理和2017年度防伪标识使用情况报备、决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注协于2017年12月22日开始发放2018年度防伪标识,各事务所持《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见附件3)到省注协监管部申领防伪标识。
二、2018年4月30日前,各会计师事务所须将2017年度及以前年度未使用的、作废的、破损的防伪标识与《会计师事务所上缴防伪标识粘贴用纸》(见附件4)一并上缴省注协。
三、防伪标识申领时间: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3月30日,每周的周一至周五领取(节假日除外);2018年4月1日开始,每周的周二、周四领取(节假日除外)。
防伪标识申领地点: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302室)。
四、2018年事务所防伪标识首次发放数量,按照以前年度结余标识上缴情况(见附件4)、2017年事务所上传到省注协防伪标识管理系统的备案情况和预计业务增长情况酌情确定。事务所上传防伪标识管理系统的备案比例达到累计领取数量的80%时,可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五、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省注协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二)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管理制度,存在防伪标识编号和鉴证报告签署日期的先后顺序不对应,跳号、缺号使用防伪标识(作废和破损除外);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四)2016年度以前(含2016年度)结余防伪标识仍未上缴的事务所。
六、新设立和变更的事务所,在申请办理防伪标识登记备案及首次申领时,仍依据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省注协现场提交《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手迹、个人名章印模(备案用纸式样见附件2)及守信承诺书(见附件5)。
七、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登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外省信息防伪报备”窗口,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格证书、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发票复印件,到省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
防伪标识管理联系人:王达雅
联系电话:02423496717
2、注册会计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名章印模及签字手迹备案专用纸
3、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略)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2月14日